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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描寫存有,而只表現轉變

「巴洛克」(Baroque)這個字,基本上指的是一種形式、風格;但有時也專指歐洲十七世紀的人文藝術。它很有可能源自西班牙文barroco,形容不規則的珍珠;或是義大利文barocco,意指複雜、浮誇的形象。但到了十七世紀末,它卻和法文的「無規律」、「奇怪的」劃上等號。這個術語,首先被應用於建築上,但是,隨著1888年瑞士美學兼藝術史學者沃夫林(Heinrich Wölfflin 1864-1945)論著的問世,慢慢地「巴洛克」(Le Baroque)在藝術史上有了一個較為中立的價值與界定—被用來稱呼介於文藝復興,更明確的說是矯飾主義和新古典主義之間(1550-1750),西方藝術與建築的演進。

十七世紀的歐洲,在義大利是巴洛克時代,在法國則是個偉大的時代,在西班牙或其屬地是黃金年代,而英國則處於革命的時代。首先出現在義大利的巴洛克風格,導因於反宗教改革運動,特倫特會議(concile de Trente 1545-1563)的結束。法國則受惠於恐怖的「三十年戰爭」(1618-1648),它震動了德國,翻覆了西班牙與義大利,使法國躍升為歐洲權力結構的巔峰,建立一個獨一強大的中央國度(1624-1640),而在「太陽王」路易十四(1638-1715)長期統治(1643-1715)之初達到頂點。英國在1640年代,偉大的清教革命與內戰使得舉國動盪,最後則是以軍事獨裁收場。

在整個十七世紀,歐洲除了政治革命之外,也處於知識與科學的革命。如此全面與巨大的轉變,併同音樂、文學、戲劇及視覺藝術的興盛與綻放一起發生,各種藝術與新知識、科學、人文思想之間存在著基礎、根本性的關連。例如:哥白尼在其著作《天體革命》(The Revolution of the Heavenly Bodies,1543)中所指出以「太陽為中心」的宇宙觀;以及,伽利略的「離心力」理論所發展的慣性定律:物體不需要具有永久的推動者即能處於運動狀態,而且一但它啟動之後便能以自身的動力繼續運動。確確實實影響且豐富了巴洛克藝術家對待空間、自然與人的態度。

雖然,文藝復興晚期的矯飾主義憑藉著一種個人的、主觀的、不連貫的表現形式顛覆主流的審美意識。同時,在1563年之後反宗教改革者們,有意識地反對新教徒排斥宗教藝術的做法,強化藝術為一種激起感情、訴諸感官、引起注意增進信仰的手段,促使藝術表現以一種新的處理空間的方式與一種強調情感的效果創作。不過,儘管如此,仍有藝術家們執著於古典傳統的理想、和諧與秩序,他們仍依循著文藝復興盛期的典範,恢復古希臘、羅馬藝術風格繼續創作並加入當時的人文哲思。藝術史學家將他們稱為巴洛克古典主義(Classicisme du Baroque)或直接以古典主義稱呼。

代表藝術家

義大利
卡拉齊(Carracci, Annibale 1560-1609)
卡拉瓦喬(Caravaggio, Michelangelo Merisi da (1571/73-1610)
貝尼尼(Bernini, Gianlorenzo 1595-1680)
科托那(Cortona, Pietro da 1596-1669)

法蘭德斯
魯本斯(Rubens 1577-1640)
范•戴克Van Dyck 1599-1641)

荷蘭
哈爾斯(Hals, Frans 1580/1585-1666)
林布蘭(Rembrant 1606-1669)     
德•霍克(Hooch, Pieter de 1629-1684之後)
費斯達爾(Ruisdael, Jacob van 1628/1629-1682)
維梅爾(Vermeer, Jan 1632-1675)

法 國
布桑(Poussin, Nicolas 1594-1665)
拉突爾(La Tour, Georges de 1593-1652)
勒拿兄弟(Le Nain brothers 1600-16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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